Tuesday, June 19, 2012

司法信箱:補正:民眾在6/26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出庭計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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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日期:101/06/19 @ 10:31
收信單位:司法院
姓  名:張朝凱
電子信箱:chaokai_chang@hotmail.com
電  話:89529809
意見標題:補正:民眾在6/26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出庭計劃-B
意見內容:敬愛的司法院長賴浩敏先生:

關於補正司法信箱文件101/06/16 @ 15:17「6/26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出庭計劃」。

民眾張朝凱為6月26日下午2時10分台灣板橋地檢署刑事傳票被告,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081205, 案號案由為黃股 101年度偵字第2752號 妨害名譽案件,在法律程序為告訴乃論案件,民眾之前兩次偵查庭已對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以印鑑委託提告之廖鎮漢與相關人邱淑貞皆已死亡之說明,但未被法庭採納。對於事實上已經在2008年3月左右死亡的告訴乃論提告人「廖鎮漢」,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與刑事訴訟法第161-1條「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在6月16日經由司法信箱呈交司法院文件第1.項中,民眾提出要求「廖鎮漢」先生談談18歲時,他的19歲親哥哥被法庭審判及槍決的往事,在今日6月19日這份司法信箱文件中,提出補正內容「6/26出庭計劃-B」如下:
(1.a) 請「廖鎮漢」先生談談他的父親;在1983年暑假台北縣與台北市兩起高院案件之一槍決其兄長,在案件定讞一年內「廖鎮漢」先生的父親隨後死亡的往事,還有另外一個哥哥隨後入贅與改從邱家姓氏的緣由;另外關於當年同時間住進「廖鎮漢」先生家中的日本籍人士,請「廖鎮漢」先生再重覆一次2004年時,對邱淑貞女兒廖鈺玟與從美加地區國外回來的兒子(還有以兄長語氣告知「張朝凱也跟著聽聽」),解釋說明為什麼倆人先後在台北市的家中去認爺爺會造成問題的說明,請「廖鎮漢」先生簡單的再敘述說明一次。

(1.b) 請「廖鎮漢」先生談談他的兒子;在2004年7月左右與邱淑貞同時得知美國紐約地區提告的強暴案件,請他談談對當時的紐約案件的想法;另外可否請「廖鎮漢」先生告知是否知道是美國方面輔導邱淑貞的女兒廖鈺玟提告的,請「廖鎮漢」先生簡短敘述。

PS.按:在1983年入住廖鎮漢台北市住家的日本籍人士,當年聽說是由台北市長李登輝指派蔣經國先生的兒子蔣孝勇前往日本訪查的,回台後資料為稱謂劉三先生,傳有少年時有幫派關係,當時有登載於中國時報的見報消息相關資料內容,而隨後日本方面回覆關於日籍劉三先生的幫派背景資料,告知係為山口組,因而尊稱為組長,據悉多年來單獨一人在台灣,傳言可主導日本與台灣的東亞情報及山口組事務。

敬祝 時祺

新北市民眾 張朝凱
F121485303, SSNXXX-XX-4042,
June 19, 2012,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pei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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