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張朝凱 F121485303, 男, 60.2.18住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204號3樓
被 告 國安局幹員張麗娟 住址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10號 國家安全局
被 告 國安局幹員張麗娟 住址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10號 國家安全局
刑法 第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被告國安局張麗娟幹員在2001年後簽立美國中情局幹員合約,除了以美國幹員身份繳交加州橘郡Lily
King聯邦幹員在新竹交通大學求學期遭房東強制性交案件之外,另外時間在2002年7月19日 左右,因在紐約市遭美國長官冷淡對待,隨後在當日搭機返回台北並進入當時微風廖鎮漢投資的台北縣板橋社區,當時聯邦調查局的鈴木幹員與雀兒喜幹員同時間也抵台訪查美國堪薩斯州出生的10歲兒童劉Kelly於2002年同年4月左右的車禍與醫療致死案件,被告張麗娟與為數眾多的目擊者目睹在社區內發生的強制性交案件,事實上犯罪嫌疑人為憲兵特勤隊中尉軍官,身高約180公分 的前台大醫學院校友,案件事發後嫌疑人在台灣的醫生專業圈中謊稱為台籍的家庭,遭台灣的醫生專業圈族群出言澄清告知為「強制性交嫌犯是外省人」,與台灣人無關以求自保。被告張麗娟則與該憲兵特勤中尉於郵局中過濾郵遞台灣嘉義籍的告訴人張朝凱從歐洲寄回板橋住家的風景明信片,查到最後一封交寄時間點在7月29日 左右,因而與特勤中尉軍官嫌疑人進行串供誣陷告訴人,撰寫文件與回報美國政府,使受害者成為板橋社區強制性交案件遭美國查緝的嫌疑人,但遭被告張麗娟幹員誣陷的告訴人,在歐洲離開瑞士之後另外參訪德國,並且未以明信片、書信或任何形式聯絡,大概多5天以上時間停留在歐洲境內,至2002年8月7日 之後才返台,因而對於遭被告張麗娟幹員對美國政府偽證誣陷的板橋社區內強制性交案件,告訴人擁有完全不在場證明(perfect
alibi)。擁有國安局幹員身份的美國中情局簽約人被告張麗娟,因為當時在2002年7月13日 由台北以國安局幹員身份跟監受害者到歐洲,在7月19日 左右於瑞士脫隊跟隨美國長官到紐約回報自己的案件,並於當日搭機返回台北,同時回報的強制性交案又是自己在板橋社區內被告張麗娟所親眼目擊的,另外又與涉案的憲兵特勤中尉軍官以過濾郵局信件方式找尋告訴人寄回明信片與郵件中有利犯罪點串通偽證,因此在蓄偽證與謊報檔案給美國政府,造成告訴人遭受強制性交案件查緝騷擾情事上非常明顯,因此告訴人張朝凱對被告國安局張麗娟幹員提告刑法第342條的刑事詐欺罪。
二、告訴人張朝凱在2003年8月華冠手機公司公司(司法信箱099/10/19 @
12:18),於中和工業區華冠公司午休使用電腦時,遭能量重度騷擾致出言抗議並在當週試用期滿一個月被公司要求解職;在華冠公司軍事侵權的監督功能發揮上,在隔天有華冠女性助理趨前告知為國安局的人做的,是你認識的人騷擾你的,並欲確認方便日後處理在上班時間騷擾華冠公司的國安局幹員姓名,因而詢問我是否認識;從華冠離職後,國安局有同學告知是因為新簽國防部中校約須受訓,所以未出面幫助。告訴人於台北市和平醫院2003年8月告訴人因求職面試要求體檢,遭注射「生化測試」的美國製劑,同時產生福黛絲唇部脂肪異位增生症狀,當時有不明的日籍人士,為了豐田小轎車的某些原因(據了解即為微風廣場Breeze
Center日本籍總經理岡一郎,為了豐田汽車公司贈送的三部豐田轎車贈予稅糾紛與贈品遭轉賣問題),還有被告張麗娟與黃世銘的女兒等民眾與親屬團,為了被告張麗娟與其他新簽美國中情局合約須做注射有死亡風險原因,而協助國安局新簽幹員對告訴人侵權,意欲先對具有潛在死亡風險的美國製劑做先行測試,因此和平醫院的護士在能量騷擾告訴人掩護下,非常容易的要求受害者自願繳費,半強拉著告訴人的手進行注射。在2003年8月到中和工業園區的華冠公司求職面試時,是因國防部駐點人員要求面試者體檢,因而告訴人至台北市和平醫院體檢,被收800元扎了一針「生化測試」的癌症篩檢,同時產生福黛絲唇部脂肪異位增生症狀;該製劑為法國部長 夫人法蘭絲在1994年11月被注射的同樣美國製劑;當時通知告訴人是因被告國安局幹員張麗娟與黃世銘女兒等其他同僚新簽中情局合約須受訓與測試之原因在和平醫院進行。
告訴人張朝凱除了在遠距觀察下遭受注射「生化檢驗」的1994年11月前法國部長法蘭絲相同注射,另外又在2004年7月13日 有遭豐田汽車代理商蘇 先生與辜振甫放行,於台北陽明山國安局公眾場合遙控拉下位於高雄市青年路上的駕駛座車窗,被做豐田轎車「危險測試」而遭遇殺手的當月(2004.7.29)就將豐田轎車賣掉,原因除了國安局掩護的殺手外還有所遭受的生命風險醫事恐嚇,在2003.8華冠公司求職遭時要求體檢,被注射「生化測試」的癌症篩檢產生福黛絲症;該製劑為法國部長 夫人法蘭絲被注射的同樣美國製劑;當時為被告國安局張麗娟與黃世銘女兒新簽美國中情局合約須到和平醫院注射該製劑。
告訴人張朝凱除了在遠距觀察下遭受注射「生化檢驗」的1994年11月前法國部長法蘭絲相同注射,另外又在
告訴人張朝凱除遭受被告國安局幹員張麗娟騷擾之外,另外在和平醫院的注射案造成福黛斯免疫症狀,即唇部脂肪異位增生症狀,因有生命風險產生,因此告訴人張朝凱對被告國安局張麗娟幹員提告刑法刑法第271
條的刑事殺人未遂罪。
***微風廣場(Breeze Center)日本籍總經理岡一郎提供三部豐田轎車微風聯名卡抽獎,遭到轉賣至前聯邦銀行離職員工被告張朝凱,肇因為贈予稅問題,造成日籍經理不滿,告知說「該聯邦銀行前行員為憲兵,故意買下該車子,造成我們(微風廣場企業)的麻煩。」,告訴人在2004年7月13日 高雄市青年路加州汽車旅館前,被當做高雄要塞軍事演習中從軍艦船隊登陸的殺手標靶,也就是國安危險測試受害者;
司法信箱099/10/19 @
12:18 『秘密證人之司法錯誤案例,民89-99年台北張姓教員』...以秘密身份並於國安局使用能量裝置公然騷擾當事人,相關案件持續期間自2000年至2010年長達約十年期間...」內容提到國安局人員長期騷擾板橋市民眾張朝凱的相關舉證:在2003年8月華冠手機公司,交通大學資工系國安局國防替代役Mr
Brian由華冠公司統一發放薪資四萬元,我告知他電機電子特官交通大學控制工程系同學於新竹科學園區建興公司等新台幣共計月薪七萬元不同,當時訊息提到建興公司駐點之國防役同學已再度簽約受中校軍職訓練,但尚未提到後埔國小張麗娟與林雅娟教師薪水共計八萬元月薪,在當週之內於中和工業區華冠公司午休使用電腦時,被能量重度騷擾致出言抗議並在當週試用期滿一個月被公司要求解職;在華冠公司軍事侵權的監督功能發揮上,在隔天有華冠女性助理趨前告知為國安局的人做的(你認識的人騷擾你的),並詢問我是否認識;從華冠離職後我拿到一張新台幣四萬元的遣散費支票,我把支票軋進花旗銀行的存款帳戶。推測該國安局能量騷擾人即為2000年4月以人性弱點進行強行蒐證的後埔國小張麗娟與林雅娟教師,另外還可能有我的交通大學控制工程系同學涉嫌,因為高額薪津多於華冠新人資工系Mr
Bryan太多,又新簽國防部中校約受訓,所以未出面幫助甚至於國安局以校級軍官身份共同進行重度能量騷擾之擾民行為。
司法信箱100/03/30 @ 12:56 『華冠公司騷擾案與法國薩柯奇總統前妻注射死亡案』...現任司法檢察長黃世銘 先生的女兒,可能在2004年從交通大學註銷身份後轉往台灣大學,也在癌症篩檢注射人員的名單之上。她是我國小同學黃啟銘的妹妹,同時曾為建國高中一年級同學吳育誠的女友,吳育誠在1994年4月於其台北市仁愛路住宅對面跳樓身亡,8月墜樓死亡的美籍依娃‧愛弗麗中士曾線上遭詢問有關吳育誠自殺案的相關問題。因為此強制注射案(幾個月內發生唇部福黛斯症狀與至台大醫院動手術臀部增生疣切除),在2004年10月我繼華南銀行之後,再度遭華冠公司以國安局公開騷擾(午休發出抗議聲明)為理由試用一個月解職,華冠人事助理小姐在我遭開除前曾告知騷擾者為我認識的人要求我前往國安局協助處理未果;據當時在中和工業區側面匯入資料進行判斷,即為國安局之張麗娟與林雅娟,另外可能還有新竹的交大電機控制院所的同學孟婉瑜、還有建興公司的高東煒,還有一名交通大學未具名的學弟,依軍官敘薪新台幣6萬至30萬元分類,職級皆為中校以上國防部相關軍官職務,當場匯入資料中在台北市地區另外還有我的建國高中同學,當時台灣大學電機研究所博士班同學黃聖文,為線上共同監控人之一。
司法信箱100/10/14 @ 12:49 『政府以國防為名進行生活婚配等騷擾和解提議書與2006.6.28板橋郵局第10011號存證函』...騷擾受害人生活監控舉例(歐洲瑞士政府人員2002年在歐盟境內暗示告知者):國安局張麗娟教師幹員在2002年7月14日 與隨同哈佛法學校友阮大年化名之曹文生憲兵司令跟監受害者張大衛抵達歐洲旅遊時脫隊,從歐洲自行搭機前往紐約繳交前加州橘郡Lily
King幹員新竹市遭房東強制性交案件;阮大年為交通大學校長與哈佛法律校友,與苗栗天主教會美籍漢潔晰女士生育有一子阮千文..
司法信箱100/03/30 @ 12:56 『華冠公司騷擾案與法國薩柯奇總統前妻注射死亡案』...現任司法檢察長
司法信箱100/10/14 @ 12:49 『政府以國防為名進行生活婚配等騷擾和解提議書與2006.6.28板橋郵局第10011號存證函』...騷擾受害人生活監控舉例(歐洲瑞士政府人員2002年在歐盟境內暗示告知者):國安局張麗娟教師幹員在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張朝凱
住址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204號3號
電話(02)295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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